" 雅西高速逆行 27 公里案 "25 日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公诉方石棉县检察院介绍,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 " 高速路上逆行 " 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案件。
庭审现场。 钟欣 摄
据介绍,2018 年 10 月 25 日,26 岁的石棉籍被告人余某,在汉源县找到其女友杨某,想与其复合而对方未予答应。
之后,余某情绪很低落、心情复杂,驾驶小型轿车于当日上午 11 时 57 分许,从 G5 京昆高速 2036Km 汉源南收费站进站后,未按进入高速路导向指示牌导向行车,一路往石棉方向逆向行驶并产生寻死的念头。
逆行时的情况。 钟欣 摄
据了解,余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经人举报后,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三大队出动民警采用电话、喊话器方式两次警告停车,但余某却拒绝接受指令,仍未停止危险驾驶行为。
最后,民警通过布控、选定拦截地点等措施,最终将该车及余某截停挡获。办案民警介绍,余某驾车逆行至被挡获期间,共逆向行驶距离达 27 公里。
民警将余某拦截控制。 钟欣 摄
石棉县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 G5 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余某实际上是放任因其逆行行为可能给沿途交通参与人员带来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因余某在交通警察指令其停车后,仍继续开车逆行,法院酌情对余某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余某归案后,积极主动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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